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1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乙方的______________,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产籍号: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2房 屋 赠 与 合 同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
一、赠与房屋基本情况
1997年赠与人自行出资在四队修建房屋一层为南北朝向,后于1999年在该房屋一层基础上增修第二层,2-2层建筑面积约为340平方米。20xx年其子在赠与人2-2屋房屋基础上筹款修建第四屋。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地理位置东临其子的三层自建房,西临其子三层自建房,北正对面为自建房。
二、赠与人赠与财产范围
赠与人自愿将上述私有房屋2-2层(面积340平方米)的产权房赠与受赠人,该受赠房屋不涉及第三层房屋(因第三层属于其子)的自建房。
三、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赠与合同。
四、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生活,由受赠人照顾,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生活,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特将本房屋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
五、受赠人的权利
5.1.赠与人与受赠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5.2.受赠人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5.4.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5.5.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六、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六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捺印):
受赠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 年2月 日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3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住所地: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地: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座落于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五)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房屋过户费用由方支付。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为甲方合法所有,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上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进行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六条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陪同乙方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甲方(签章): ……此处隐藏14554个字……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根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行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及时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只注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不进行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许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间的所有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当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逃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1999年办厂期间为逃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